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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乌苏石化工业园区服务政策
  

乌苏石化工业园区,东工业园区和城西建材园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招商引资,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兴办各类产业。

在园区投资兴办企业,由投资者向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必须按《合同书》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动工兴建,按期投入生产。同时,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在管委会设立专户,必须到位50%以上,并由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督使用,否则不能开工建设。

对不能按《合同书》规定投入资金、动工兴建的,企业要向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对未经批准延期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经批准兴办企业的用地,由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厂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等综合情况,合理批准建设用地。土地实行零价出让,出让金先征后返70%,30%做为保证金,管委会设保证金专户。按期完工投产的,保证金全部退回;逾期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投资商原因,终止执行《合同书》,取消正在建设的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无偿收回。园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帐簿,并依照规定向管委员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园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实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园区内的各类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园区投资的客商,在户籍、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乌苏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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